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

***与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民初357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登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王尚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登洋、被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3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承建了东阿县第三实验小学办公楼工程,其又将部分辅助工程转包给我。工程完工后,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仅陆续向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16年7月10日,尚欠工程款633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欠款系王尚明的个人债务,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以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明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工程款陆拾叁万叁仟元正(633000元)劳服建安有限公司王尚明(签字盖章)2016.7.10”。欠据上加盖了“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欠款系其法定代表人王尚明的个人债务,***予以认可,故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司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