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921号
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和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大道西侧(东方商城)E幢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