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4852号
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双仙路天马公寓(送达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双仙路天马公寓,***收),注册号32108800002486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烟台海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市***道东海海天一格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5435173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