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和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周和有,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和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94607.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给付案件受理费44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584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周和有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实际控制57.26元;无证券信息、保险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和网络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都分中心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4日到前往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厂房早已拆迁,村委会反映其在该村无资产,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仙女镇双仙北路800号天马公寓203室、204室,经现场核查,该房产系案外人所有,且无偿租赁给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和有户籍扬州市××区××戚墅村村进行现场调查,村委会反映其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在该村无任何财产。综上,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和有在江苏法院涉及被执行案件8件,其中4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法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3件,其中8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另查明,本院执行的***与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本院已决定将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