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恢8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36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一、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13607.73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在其应得的工程价款内对其所建的盱眙县林海港湾小区工程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6816元(原告***已预交25000元,其余缓缴至案件执行时),由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294元,由原告***负担12522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林海港湾房屋的移送司法拍卖评估,因申请人未缴纳评估费用,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苏0830执3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362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该邮件显示签收,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2021年11月2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苏K×××××车辆,本院作出(2019)苏0830执3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通过线下查找,查找到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盱眙县盱眙县林海港湾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盱眙县林海港湾不动产,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苏0830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盱眙县林海港湾10号楼103、110室房屋的执行。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830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5、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0830执恢8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城街道××大道××林海港湾××楼××室房屋五套。于2021年1月22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2月8日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城街道××大道××林海港湾××楼××室、××室、××室,其中104室、108室现已流拍,现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作出(2020)苏0830执恢81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嘉喜大道58号林海港湾房屋抵偿给给申请执行人***。另坐落于盱眙县××城街道××大道××林海港湾××楼××室、××室现二审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房屋。
6、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即盱眙县古桑街道磨涧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走访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对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不清楚,不了解。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以谈话形式将被执行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773728.95元[含(2020)苏0830执恢813号部分执行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3624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