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和有,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和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再予以审理。上诉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和有、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