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6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和有。
被执行人:周和有,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和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和有给付借款9158100元、案件受理费37953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733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5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838元(已转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零星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周和有名下有苏K×××××号汽车一辆,本院另案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无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和有原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建盈国际城27幢903室的不动产已于2014年被本院评估、拍卖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厂房早已拆迁,村委会反映其在该村无资产,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仙女镇双仙北路800号天马公寓203室、204室,经现场核查,该房产系案外人所有,且无偿租赁给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和有户籍地扬州市××区××戚墅村进行现场调查,村委会反映其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在该村无任何财产。综上,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838元(已转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