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湘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和解长期履行案件报结问题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伍 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