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09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宝才工业集中区中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商中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胜、陈玉朋,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娣,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盐城市大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根、张勇成,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开贵,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兆娣、**、盐城市大世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开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梦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