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230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工业园区中联路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