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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422号 原告: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泰丰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市盐都区潘***工业集中区中联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阜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