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090号
原告:***,女,199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院上镇堆金泊村1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秀园路3号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加速器C区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寻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超,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林,山东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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