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邦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13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秀园路2号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孵化器D2-2。

法定代表人:寻杰。

被执行人:长沙邦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湖南邦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路10号湖南海星高科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原材料仓库0817706栋全部。

法定代表人:谢泽旺。

原告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邦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17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沙邦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5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支付宝公司、财付通公司、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1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少宁

审判员  张慧超

审判员  杨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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