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行初17号
原告:青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前枣杭村城马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车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恭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沂水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锴,女,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星,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秀园路2号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孵化器D2-2。
法定代表人:寻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青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石利华
审 判 员  刘圣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 记 员  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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