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奥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奥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奥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545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2、2019年4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3、2019年4月24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5月8日上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溱水路与文峰路交叉口,经多次询问周边商户,多次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随后前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5月20日下午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来院。
5、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6、2019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指定时间来院接受询问,又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9年5月21日,在本院和申请人几番查找被执行人无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8、2019年6月6日,第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9、2019年7月2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表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19年7月8日,第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反馈,依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11、2019年7月24日,将本案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7月25日,本院(2018)豫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杜文龙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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