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112号
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合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水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寻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张庆,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集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9元,减半收取计16009.5元,由太原市悍世分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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