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健生命工程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国健生命工程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科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国健生命工程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华章。

被执行人:吉林省科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納河市同义镇同义村4组。

申请执行人吉林国健生命工程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183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科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210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于2019年6月8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

于2020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科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孙永德

执行员  程天民

执行员  陈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