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瓦村诚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

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某某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与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2064666127X。

法定代表人:向巴土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新区C坝区唐卡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32YM2C。

法定代表人:周癸豆。

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与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一是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提前冻结,均未能控制到财产。二是进行传统查控:1.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2.对被执行人申报的两辆机动车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扣押);3.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对申报财产(昌都市龙者水泥厂)的厂房、水泥生产设备等进行了查封。另核实,被执行人位于江津区××镇的不动产和被执行人申报的水泥厂设备均已设立了抵押登记,暂不宜处置。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77,525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已如实告知申请人,并且已做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洛桑扎西

审 判 员 杨 红 星

审 判 员 方 青 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苏  伟

书 记 员 登巴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