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11955188。
负责人:杨清云,职务:市场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丰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1291930W。
负责人:李加平,职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楚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禄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楚雄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首先,***主张的合同款是按照552个端口计算,但客观事实是该552个端口是由69个分纤箱内的69个1:8分光器(每个分光器带8个端口)计算得到,而***在施工过程中,该69个分纤箱中的分光器并未实际安装,联通楚雄分公司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要求支付未完工的工程项目款项,该主张不成立;其次,对于己完成的光缆、光交箱、分纤箱项目双方未进行验收,由于整个项目***未完成施工,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合格不清楚,因此不具备支付款项的条件。2.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不合法,联通楚雄分公司对楚雄鑫睿智鉴字第072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首先,***未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完工部分的工程项目,***与联通楚雄分公司未经过验收,工程未交付,联通楚雄分公司也未投入使用,法庭在明知联通楚雄分公司未完工的情况下启动鉴定程序属于违法,剥夺了联通楚雄分公司对完工部分是否合格的诉讼权利;其次,对于鉴定报告中对光缆的量,鉴定机构以没有检测设备等为由未按照《现场勘测记录》中双方认可的测量方式进行实地勘察就主观认定光缆的量,属于未按照鉴定程序以及履行鉴定应尽的义务违法出具鉴定意见;对于PVC管以及塑料软管鉴定同样未全部进行测量,而是以抽检的方式且抽检的数量也只是4个单元,而实际是69个单元,以该抽检的平均数据来定整体的平均数据,该数据不客观真实,也不符合鉴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工人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并非由***实际施工,***转包后,实际施工人李开文为了讨要款项,多次到联通禄丰分公司催要款项,对联通楚雄分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当中还核算了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至于规费是何种费用,鉴定意见未说明,还有税金,***未提供完税发票,因此鉴定机构将该几项费用计算入总造价当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案涉花园改造项目全部已经完工,对方主张未安装的分光器不属于***的施工范围,是用户需要使用的时候才需要安装,***对一审启动司法鉴定及鉴定结果认可;2.案涉工程完工后禄丰市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和***一起验收了,指挥部还表扬***做得好、工程进度快,当时已经有30多个用户在用了;3.***没有违法转包,因为当时工期紧***就请李开文来负责帮其施工,完工后李开文找***要工钱,***就说联通禄丰分公司没有付款,要等联通禄丰分公司付钱后才能付给李开文,***不知道李开文是否到联通禄丰分公司要过钱。
联通禄丰分公司述称:与联通楚雄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通楚雄分公司支付***合同款66240元,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6月14日的利息2942元,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保全费;3.诉讼费由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与联通楚雄分公司就禄丰市老旧小区光纤改造项目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同年4月,***完成工人花园小区光纤改造项目部分工程。2022年5月26日,联通楚雄分公司工作人员果成勇在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材料明细上签字,载明:24芯光缆7500米,288光交箱1台、分纤箱69个、1分8分光器10个(原计划79个,还有69个未安装)。因***、联通楚雄分公司对***完成的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项目工程价款未结算,经***申请,2022年7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楚雄鑫睿智工程有限公司对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9月9日,楚雄鑫睿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楚雄鑫睿智鉴字[2022]第072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61983.01元,其中人工费为18018.17元。***预交鉴定费5000元。另查明,庭审中,***认可因工期紧张,其通过联通禄丰分公司找李开文进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为联通楚雄分公司进行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工程,经鉴定价值61983.01元,对***要求联通楚雄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联通楚雄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对***诉请的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9月9日的利息不予支持;2022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联通楚雄分公司认为该工程系其发包,联通禄丰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联通禄丰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联通楚雄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1983.01元;二、由联通楚雄分公司以61983.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联通楚雄分公司负担685元(未交),***负担80元(已交)。鉴定费5000元,由联通楚雄分公司负担2500元(未交),***负担2500元(已交)。上述联通楚雄分公司应履行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中,联通楚雄分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认可因工期紧张,其通过联通禄丰分公司找李开文进行施工”的事实错误,事实是联通楚雄分公司介绍李开文与***认识,并不是通过联通禄丰公司找李开文施工。联通楚雄分公司认为一审遗漏认定***完成的部分工程没有交付也没有验收,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成施工,果成勇虽然在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材料明细上签字,但是果成勇的签字是为了证明***将明细上列举的材料拉到工人花园施工现场,材料是否用到工程上并不清楚。***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联通楚雄分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一并评述。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联通楚雄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如应支付金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为联通楚雄分公司做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工程,联通楚雄分公司应该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虽然联通楚雄分公司对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及对司法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是本院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中心是经过现场勘查,根据联通楚雄分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已使用的材料数量进行的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核算了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鉴定程序合法,且联通楚雄分公司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款为61983.01元无并不当。因联通楚雄分公司未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一审支持***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处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联通楚雄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华芳
审 判 员 何永丽
审 判 员 马春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运芹
书 记 员 梁 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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