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01民初410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11955188。
负责人:杨清云,职务:市场部副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丰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1291930W。
负责人:李加平,职务:办公室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楚雄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禄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66240元,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6月14日的利息2942元,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保全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就禄丰市老旧小区光纤改造项目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因项目时间短、改造小区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4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禄丰市,端口价格120元/个,联通楚雄分公司承诺项目会申请政府补贴,支付原告部分政府补贴;有光纤改造需求的老旧小区共计105个,均由原告实施改造,原告完成工人花园小区光纤改造项目后将该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第二天,原告开始实施工人花园光纤改造项目,于同年4月10日完成,经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验收合格。项目完成后,被告以项目无政府补贴为由,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已完成的内容为光交箱一个、二级分光箱69个、端口552个。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合同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辩称,一、中国联通公司和联通禄丰县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合同款66240元,是原告按照69个分纤箱内1个1分8分光器,每个分光器带8个端口计算出来的。在施工过程中,69个分纤箱中的分光器并未实际完成施工,原告针对未完工的工程要求支付合同款项,该主张不成立。光缆、光交箱、分纤箱项目已完成,由于整个项目原告没有完成施工,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合格不清楚,不具备支付合同款的条件。三、原告诉称端口的单价为每个120元不是事实,120元不是端口的价格,是整个工人花园小区关纤改造项目的综合单价。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违法转包,工人花园小区的光纤改造项目不是有***实际完工的。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三被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材料明细,4、光盘一个(符亚、周斌的录音)。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联通禄丰分公司针对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光交箱、分纤箱及分光器现场现状照片。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22年9月9日,楚雄鑫睿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楚雄鑫睿智鉴字[2022]第072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61983.01元。原告预交鉴定费500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实了原告施工完成的内容;证据4证实了原告向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催要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原告完成的部分工程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楚雄鑫睿智鉴字[2022]第072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为61983.01元的事实;鉴定费发票证实了原告预交鉴定费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调查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就禄丰市老旧小区光纤改造项目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同年4月,原告完成工人花园小区光纤改造项目部分工程。2022年5月26日,被告工作人员果成勇在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材料明细上签字,载明:24芯光缆7500米,288光交箱1台、分纤箱69个、1分8分光器10个(原计划79个,还有69个未安装)。因原、被告对原告完成的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项目工程价款未结算,经原告申请,2022年7月29日,本院委托楚雄鑫睿智工程有限公司对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9月9日,楚雄鑫睿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楚雄鑫睿智鉴字[2022]第0729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禄丰市××花园小区光纤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61983.01元,其中人工费为18018.17元。原告预交鉴定费5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认可因工期紧张,其通过联通禄丰分公司找李开文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进行禄丰市××花园光纤改造工程,经鉴定价值61983.01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对原告诉请的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9月9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2022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联通楚雄分公司认为该工程系其发包,联通禄丰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联通禄丰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1983.01元;
二、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以61983.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2022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685元(未交),原告***负担80元(已交)。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2500元(未交),原告***负担2500元(已交)。
上述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应履行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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