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238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住址铁岭市开原市。
申请人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408842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鹏程
审 判 员  耿 军
代理审判员  王双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娇
书 记 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