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终2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5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车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查,上诉人提供海阳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海阳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欠门款事实。另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故发回后,原审法院应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给付部分货款,该款项否为案涉门款后再径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