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754号 原告: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5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19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康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