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6618号

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褚伟,公司总经理。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