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6618号
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褚伟,公司总经理。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