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缆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143号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84281793,住所地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3427187F,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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