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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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