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6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永昌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