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执异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马颊河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颊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鸿泰公司对本院计算其债权本息的计算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鸿泰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鸿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准许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张绍方
审判员 杨 轲
法官助理汪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