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212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田家峪村。
被保全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路88号。
被保全人:***,女,198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东平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