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盛阳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233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