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959号
原告:***,男,194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泰建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聊城马颊河旅游度假区国际温泉度假酒店工程期间,于2012年底雇佣了原告三人为其看护工地及工地施工材料,双方约定每人1800元/月的报酬,按月发放,原告在此工作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被告欠付原告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份的报酬,为此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报酬,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称,鸿泰建设公司在负责聊城马颊河旅游度假区国际温泉度假酒店工程施工期间,雇佣路生和、***、***看护工地。2016年12月10***建设公司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马颊河工地看场人员姓名:路生和、***、***,三人在工地看场,从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止共计31个月,三人工资共计每个月5400元整,2013年12月份未发路生和、***二人工资3600元整,共欠看场人员合计171000元整,大写:壹拾期万壹任元整。经手人***”,并加盖该公司印章。***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鸿泰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55800元;2.诉讼费用***建设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欠条、付款委托书等为证。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鸿泰建设公司看护工地,付出劳动,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未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子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请对该案依法审理,并将裁判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鸿泰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558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报酬5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