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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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坝绕城公路西侧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2763867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4949133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人民币750666.17元(含诉讼费),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99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本院现场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8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50666.17元(含诉讼费),尚需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907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0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