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终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