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84978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滨南路171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07788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阜阳市红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车站路64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163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审被告:***,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被告:阜南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暂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803488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阜阳市红丰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阜南县中信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3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