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民终6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84978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4年10月28日,上诉人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金辉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