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03民初5451号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滨南路171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9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873L。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东某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印务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东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印务公司、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颍东某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某某印务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东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印务公司偿还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6466793.31元、资金占用费5389元(以垫付资金为基数,按年化10%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28日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违约金323339.67元、律师费6000元;2.判令李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其对某某印务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权证编号:立泰评报字【2021】第1053号、数量32)拍卖、变卖所得款在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某某印务公司、李某、***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6801521.98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3日,某某印务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徽行清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8022310131000001),约定某某印务公司向徽行清河支行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双方还就利率、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费用负担、担保方式等作出详细约定。2023年10月13日,颍东某某公司与徽行清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23100900000082),颍东某某公司为某某印务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债权本金的80%,双方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2023年10月13日,颍东某某公司与某某印务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编号:阜东委保字[2023]140号),某某印务公司委托颍东某某公司向徽行清河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颍东某某公司履行了保证义务代某某印务公司清偿债务后,即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某某印务公司归还颍东某某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化10%的费率标准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违约金(按照代偿余额5%收取)以及颍东某某公司的其他费用损失。2023年10月13日,颍东某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编号:阜东个信字[2023]140号),李某、***向颍东某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约定若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颍东某某公司有权直接向李某、***追偿,并就反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反担保人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2021年10月28日,颍东某某公司与某某印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阜东最高抵保字[2021]052号),约定某某印务公司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颍东某某公司提供的连续融资担保服务提供债务本金最高额1500万元的抵押反担保,并约定了抵押物、担保范围及期限等。《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生效后,某某印务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导致违约,徽行清河支行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已于2024年6月27日扣划颍东某某公司在徽行清河支行担保金账户本息6466793.31元,李某、***未履行相应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某某印务公司、李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某某印务公司(借款方、甲方)与徽行清河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8022310131000001),约定借款金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借款用途为用于结清流借字第208022211081000002号合同项下8000000元贷款,继续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
2023年10月13日,颍东某某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徽行清河支行(债权人、乙方)与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编号:2023100900000082),约定由颍东某某公司为某某印务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债权本金为:捌佰万元整。本合同担保80%的主合同债权本金,即陆佰肆拾万元整。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起三年。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10月13日,某某印务公司(委托人、甲方)与颍东某某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阜东委保字[2023]140号,双方约定乙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依据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20802231013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2023100900000082号《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追偿权甲方同意:一、乙方按照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代甲方清偿融资合同项下未清偿的债务时,视同已征得甲方同意,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的书面文件;二、乙方自代偿之日起有权向甲方追偿乙方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税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为甲方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税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二)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及未付担保费和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等。乙方委托金融机构直接扣收甲方账户款项,视同已获得甲方授权。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融资合同债务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止,计12个月。违约责任: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融资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否则,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甲方未能遵守第七条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并由乙方代偿的,甲方应按照代偿余额的5%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代偿余额×5%);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避免损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甲方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并由乙方代偿的,还应按代偿余额的年化10%的费率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自乙方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具体计算公式为: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余额×10%÷360×实际占用天数)。三、乙方认为甲方出现对其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有权直接行使反担保权利而无需另行通知反担保人。
2023年10月13日,颍东某某公司(保证人、甲方)与李某、***(反担保人、乙方)与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委托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甲方在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及代位求偿权等权益,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一、委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二、委保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代偿余额×5%)、代偿资金占用费(具体计算公式为: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余额×10%÷360×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三、委保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四、甲方实现反担保权利的费用及其他税费、损失;五、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委保合同、保证合同、融资合同等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保证反担保期限自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三年。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0月28日,颍东某某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某某印务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阜东最高抵保字[2021]052号,约定鉴于甲方同意在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向某某印务公司(借款人)提供连续融资担保服务,乙方自愿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在本合同约定的连续担保期间,乙方为借款人连续融资在债务本金最高额壹仟伍佰万元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登记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财产有效证书(附后)载明,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权证编号:立泰评报字[2021]第1053号,数量32。在连续担保期间及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额范围内,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和费用均纳入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二)每笔债权对应的《委托保证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代偿余额×5%)、代偿资金占用费(具体计算公式为: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余额×10%÷360×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三)每笔债权对应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及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四)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其他税费、损失;(五)甲方因每笔债权对应的各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散销、被解除等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连续担保期间甲方为借款人最后一笔债务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1年10月29日,颍东某某公司就上述抵押财产做抵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13679222001635762224。
2023年10月19日,徽行清河支行向某某印务公司放款8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后,某某印务公司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2024年6月27日,颍东某某公司代某某印务公司向徽行清河支行偿还6466793.31元。
另查明:颍东某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某某印务公司营业执照,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据、《关于申请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的函》、扣划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印务公司与徽行清河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颍东某某公司与徽行清河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某某印务公司与颍东某某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及李某、***与颍东某某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以上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颍东某某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徽行清河支行代偿了某某印务公司的借款本息6466793.31元,现颍东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印务公司返还其代偿的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对颍东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均属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围,同时主张该两项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总数额不应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因颍东某某公司主张违约金323339.67元及以垫付资金为基数从2024年6月28日起按年化10%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总数额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颍东某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因系其维权合理开支,且符合双方《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颍东某某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现颍东某某公司要求其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某某印务公司追偿。某某印务公司以其动产机械设备为颍东某某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现颍东某某公司要求对某某印务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印务公司、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代偿款6466793.31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6466793.3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权证编号:立泰评报字[2021]第1053号、登记证明编号:13679222001635762224,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1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抵押物清单
1.数字制版系统T-9500CTP-SL1台
2.海德堡速霸四色胶印机SM74-4-H1台
3.对开单张凹版印刷机YA1A1-65X921台
4.商用表格印刷机ATF-460B1台
5.票据机ATF-460C1台
6.电脑票据印刷机ATF-4601台
7.高速检测机KT420-A61台
8.1号厂房中央空调(美的)可供应5000-6000平方1套
9.商用表格印刷机BF-4900B1台
10.数码喷墨印刷系统PYPS-1040HC1台
11.七色海德堡CD102-7+11台
12.自动立式覆膜机KMM-1050C1台
13.高速立式覆膜机FMM-1050D1台
14.全自动平压平模切压痕机1050S1台
15.自动模切机1050SEH1台
16.全自动裱卡机HBK-12101台
17.激光图案压印转移生产线UVY-1041台
18.双工位平压平烫金机MK-920SS1台
19.双工位平压平烫金机MK-920SS1台
20.长荣模切机MK-1060MF1台
21.全自动平压平模切痕机MK-1060MFI1台
22.盾安中央空调可供应5000-6000平方1套
23.长荣烫金机MK-920-YMI1台
24.全自动模切机烫金机MK-1060-YMI1台
25.凹印机SAY-820-C101台
26.印品质量检测机DH-HSJP420-30NBNBC2台
27.印品质量检测机DH-HSJP420-30NBNBC1台
28.全自动停回转式网版印刷机JB-1050SG1台
29.全自动酒盒成型机ZH-320C1台
30.全自动酒盒成型机ZH-3001台
31.高压变电箱含三台800**变压器和一台400**变压器
附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三:标的款账户
(银行转账单上附言栏请注明案号和案件承办人姓名,并与转账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承办法官)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