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

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03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银行帐户存款101525.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