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

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1514200888(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258889733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151455557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2015.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