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

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与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03民初50号
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同兴街**。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良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良峰、夏鹏飞,第三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38.49元及利息(2012年1月1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52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邀标将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造价333046.76元,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并按招标范围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除经业主认可的设计修改变更和同监理方共同确认的经济签证调整外)同时约定:工程开工后,凭“工程价款帐”和“已完成工程月报表”支付90%,但连同备料款和工程款在内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95%,尾数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工程尾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结束10天内一次结清。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2011年底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5月1日被告正式使用。竣工验收后原告即向被告递交决算书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其间也通过律师函催告过。2014年1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决算书。被告接收决算书后未结算。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贵院委托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造价为348402.36元,现根据鉴定报告,以及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事实无异议,我方实际支付给肖坑公司25万元,目前工程未确定完工。对利息事实不成立,对工程结算是附有条件等质检等而部分核摊核检后支付工程款。
第三人王明辩称:被告确实给支付给原告250000元
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为: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部分工程招标文件》、《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被告通过邀标将检测车间道路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凭工程价款账和已完成工程月报表支付90%,但连同备料和工程款在内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尾数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3、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证明法庭委托安徽中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造价为348402.36元;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2011年底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对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1-3,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竣工报告不完善,没有建设主管部门验收,质检站等单位都没。只有业主、施工方、图纸设计,三方签字。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第三人王明对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1-4,均无异议。
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针对其抗辩理由提交证据材料为:付款凭证照片,证明支付给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250000元的事实。
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三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三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王明,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因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第三人王明对证据材料1,2,3,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证据材料4,因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和第三人王明对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纪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事实为,2011年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与安庆市中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部分工程招标文件》。2011年9月18日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于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造价333046.76元,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并按招标范围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除经业主认可的设计修改变更和同监理方共同确认的经济签证调整外)同时约定:工程开工后,凭“工程价款帐”和“已完成工程月报表”支付90%,但连同备料款和工程款在内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95%,尾数款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工程尾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结束10天内一次结清。该承包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五款规定“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延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偿付乙方赔偿金。”2011年11月29日,建设单位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安庆中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安徽五维空间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均签章。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及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工程质量评定合格。”2018年1月2日,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2016年6月29日,原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对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为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附属工程检测车间道路工程涉案工程造价为348402.36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涉案工程竣工时间,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评定为合格。被告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认为,要求质检部门、消防部门等单位验收后为验收时间,但当事人对工程已制作了竣工验收报告,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四家最后签章时间2011年11月29日为付款时间。
综上所述,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双方已确认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理应支付工程款。现经涉案工程造价为348402.36元,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实际支付了250000元,对下欠98402.36元工程款,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理应支付。对利息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自2012年1月1日期安年利率8.528%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8402.36元及利(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528%计算)。
二、驳回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元,由安庆市宏润交通综合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桂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振宇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