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恢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088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888973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555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284.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