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撤2号
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0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纬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888973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审被告):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七号区(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555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安徽特力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纬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IRLJ9Q。
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肖坑建筑工程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特力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2元,依法减半收取8951元,由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明
审 判 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汪 娜
书 记 员 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