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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聊 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绳**48—1号。公民身份号码: ×××3112。 被执行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5002671339022。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 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与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 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font-size:15pt;">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