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2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聊
城市东昌府区北城街道绳**48—1号。公民身份号码:
×××3112。
被执行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5002671339022。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
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与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
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div><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font-size:15pt;">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