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896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路99号科技研发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