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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896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路99号科技研发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