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06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路99号科技研发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477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公司顾官屯镇营销服务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