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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33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珂,男,成年,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李珂、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