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533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珂,男,成年,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李珂、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