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民终4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上诉人***之子,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审被告:联硕(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路99号科技研发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聊城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联硕(山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3)鲁1502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