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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875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