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80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源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施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477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民兴,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59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5583J。
负责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恩施市交通运输局、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