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371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59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