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59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