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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恩施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